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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9]17号)

供稿: 时间:2019-05-14 浏览:

 

一、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二学位(不含自费生、委培生和同等学历的学生)。

2、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届毕业生在一年内因病不能就业者。

4、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不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二、公费医疗待遇的标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不同医院就诊享受的公费医疗标准如下:
          校医院         合同医院            非合同医院(只限急诊)

门诊         80%            80%                         70%

住院                     1万元以内90%               1万元以内90%

                         1万元以上94%             1万元以上94%  
  注:合同医院为石景山医院。

三、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1、在校医院就诊时须凭本人的学生证挂号、买取《门诊病历手册》。一般性疾病门诊开药为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

2、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需转院时,必须经校医院批准并给开具转诊单,方可去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后持转诊单、医院的处方、发票、门诊病历手册到校医院审核报销。

3、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患急性病来不及请示校医院的,可直接到居住地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部队、武警、民营、个体的医疗机构除外),报销时需出示急诊病历和急诊专用处方,除急性病以外的一般性疾病和慢性疾病,不得自行在非合同医院就诊,否则费用自理。

4、因公外出、在外地实习、采风等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就诊医院的处方、发票和病历材料,按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

5、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同意,可凭校医院的中草药处方在市政府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中草药,一次最多不超过七剂,个人负担比例同合同医院,西药、中成药不得外购。

6、在校期间上体育课或不慎受伤(打架、酗酒、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致伤除外),手术后需康复治疗的,自手术之日起半年内,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康复治疗项目准予报销,半年之后不再报销。

7、被猫、狗等动物致伤,处置费、疫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8、学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9、因病情需要需进行CT、核磁共振、胃镜等200元以上的大型单项检查、治疗时,需经校医院领导审批,报销时需附检查、治疗的明细单。

10、大型检查、治疗及贵重医用材料,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191号文件执行。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单项检查治疗,自己先负担8%,余下的92%纳入公费医疗范围报销,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自己先负担30%,余下的70%纳入公费医疗范围报销。

11、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住院时,可以向学校财务处借取支票,凭医院的住院通知书,填写“支票申请单”,到校财务处领取支票。领取支票时,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一般性疾病交10%,骨科手术和重大疾病交20%~50%,待市医保中心审批后进行最后结算。

12、门诊医药费报销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跨年度作废。寒假期间的医药费不超过3月底,暑假期间的医药费不超过9月底。住院医药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将全部材料送交校医院,如有退回支票需在一周内交回财务处。医药费的审核地点在校医院二层东侧保健科大教室,时间为每周四下午,报销地点在第一教学楼财务处242房间,时间为每周四下午。 

四、不予报销的医药费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90]100号及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等文件要求,下列药品、检查和治疗不予报销。

1、北京市规定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

2、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

3、入学前患有的各种慢性病、先天性疾病、肿瘤、妇科病、传染病、过敏性疾病、外伤后遗症等。

4、挂号费、特护费、陪住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药引子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号)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需医疗服务费用。

5、就诊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会诊招待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

6、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心血管疾病预测等的检查治疗费。

7、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8、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要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类会议医药费。

9、各种自用磁疗、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止痛泵、氧气发生器等。

10、市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和各种生活材料费用。

11、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痴呆基因分型监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

12、未经批准转院或自找医生、医疗单位的医药费用。

1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病及致残的一切费用。

14、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的一切费用。

15、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交流、讲学发生的医药费。

16、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一切费用。

五、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北方工大校办发[2004]9号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为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