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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供稿: 时间:2026-07-0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 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 制本科学生(含专升 本、贯通培养、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 40%,获得上一学年度学校学生奖学金;

(七)标准学制内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学生(专升本、贯通培养学生进入本 科阶段第 2 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组 建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组织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资助中心负责人和学生代表(2 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辅导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任成员,

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在上级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后,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学生人 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进行。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发布国家励志 奖学金评审通知。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 组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各学院未使用完的名额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名额调剂使用。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 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采取等额评审的方式,对各学 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至领导小组;未通过评审的名额将收回 学校重新分配。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 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北 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奖学金发放。经北京市审核通过后,学校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规范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资金发 放等材料由学校和学院分年度存档备查,原则上保留不低于五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方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 年 6 月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