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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遴选推荐办法

供稿: 时间:2026-07-0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 工作规范有序,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切实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 ,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 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本校优 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获得推免资格的学 生简称“推免生”。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做到程序 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涉及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 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对推免生条件、名额、遴选指标体系、咨询及申诉渠 道等进行公开。

第四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 加本校推免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 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五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 把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 负责学校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 工作、分管学生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部、 研究生院、招就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师代表。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学校推免生遴选推荐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负责组织开 展本学院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学院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 学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教师代表等,一般不少于 5 人。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学校要求,研究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遴选推荐实施办法,内容包 括:组织管理、遴选指标体系、名额分配、工作程序、信息公开、回避原则、申诉渠道 等,并进行公示。公示前,各学院需将推免生遴选推荐实施办法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或专业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 论文、竞赛获奖等进行审核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一般不少于 5 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 综合考虑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和人才培养成效,考量专业建设和上一年推免工作情况, 由学校领导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下达至各学院的名额,由各学院依据本学院推免生遴选推荐实施办 法,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符合推荐条件且按时提交申请的学生人数不足所分配的名额时, 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另行分配。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十三条  推免生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起 本、贯通、第二学士学位等学生,不含进入毕业年级后办理过休学、留降级等手续的学 ),要求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 道德品质,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道德的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学生获得的综合素质培养积分进入专业年级排名前 60%。此条款自 2024 级学 生开始施行。实验班等可由各学院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条件。

(五)前 3 学年(五年制专业前 4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专业 排序达到当年学校公布 的条件(每年根据推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且已修 读必修课程全部获得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及专业排序办法详见附件。

(六)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启动推免工作。

(二)学院将本学院实施办法(包括学院工作组名单、各专业名额分配、综合测评 细则等)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学院发布通知。

(四)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五)学院审核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将测评结果在学院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六)学院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将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推免生人选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并将复核后的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通过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在校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即取得推免资格。

(八)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免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组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确定综 合测评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 × 系数 1+专项评价成绩 × 系数 2。每年根据教育 部精神以及学校推免工作实际情况对系数 1 与系数 2 进行相应调整,其中系数 1 一般不 低于 80%、系数 2 一般不高于 20%,具体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学习成绩及各专项成 果取得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 8 月底(每年根据上级工作进程安排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 发布的通知为准)。具体测评办法见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果对推免工作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学 院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七条 在推免工作中,相关人员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由于工作渎 职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影响学校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规依纪严 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 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

(四)被确定推免后,受刑事或违纪处分的。

(五)不能如期毕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除标注了适用年级的条款外(因转专业、休学等原因降级的学生, 按学生最新所在班级年级执行),其他条款均自 2026 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当年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教育部要求为准, 学校将适时调整当年的推免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科学合理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 究生工作,激励广大在 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系数 1+专项评价成绩 × 系数 2。每年根据教育部精神以 及学校推免工作实际情况对系数 1 与系 数 2 进行相应调整,其中系数 1 一般不低于80%、 系数 2 一般不高于 20%,具体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学习成绩总分值为 100 分,指 学生前 3 学年(五年制专业前 4 学年)学习成绩,可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亦可由学院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成绩测算办法。专项评价成绩总分值为 100 分,包括参军入伍服兵 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重大竞赛获奖等符合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的项目。

二、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系数) ÷ ∑(课程学分×课程系数)

(一)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

2023 级及以前的学生为本专业年级教学计划中的应学必修课程;2024 级及以后的 学生为本专业年级教学计划中的应学必修课程+已学选修课程(包括选择性必修课和专 业选修课,不含通识选修课)。具体课程根据每年确定的成绩截止时间和学校的教学进

程安排确定。 二分制计分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理学分认定的选修课 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二)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各类课程系数

必修课的课程系数为 1,选修课的课程系数为 0.6。

(三)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成绩

2023 级及以前的学生为最好课程成绩;2024 级及以后的学生为第 1 次取得的课程 成绩。课程成绩指通过各类考试取得的成绩。 没有成绩的应学必修课程(含办理学分 认定的课程)按 0 分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双培、外培、交换生、实验班等 类 别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三、专业排序

专业排序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参与排序的学生范围为每年确定 的截止时间节点的应届毕业班级的全体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不含专起本、贯通、第二学 士学位等学生,不含进入毕业年级后办理过休学、留降级等手续的学生)。 各学院可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分专业方向的排序办法。

四、专项评价成绩

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重大竞赛获奖等各 专项成绩的评定,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奖励加分:10 分。 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凭参军及退伍证 明,可申请加分。

(二)参加志愿服务,奖励加分范围:10-20 分。 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可申请加分, 根据各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三)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奖励加分范围:5-10 分。 经学校或者学院批准以全职身 份不间断到国际组织实习 4 周以上,达到实习考核目标,可申请加分,根据各学院实施 细则执行。国际组织参见外交部“ 国际和地区组织”列表,以相关组织出具的实习证明 为认定依据。

(四)获得荣誉称号,奖励加分范围:5-10 分。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加分, 根据各学院实施细则执行。以荣誉证书为认定依据,同类项目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五)发表学术论文,奖励加分范围:10-20 分。在校期间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 可申请加分,根据各学 院实施细则执行。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物为认定依据,

录用通知等无效。论文署名单位为北方工业大学,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如认定非核 心期刊发表论文可申请加分,则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加分总和不得高于学院本专项理论 加分最高值的四分之一。

(六)获得专利授权,奖励加分范围:5-10 分。在校期间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 得国家相关认定,可申请加分,根据各学院实施细则执行。以专利证书为认定依据,处 于受理阶段的专利无效。专利须以北方工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本人为第一发 明人。

(七)重大竞赛获奖,奖励加分范围:30-40 分。在校期间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专业  相关的、经学校认定的省 (部)级(A)以上重大竞赛,可申请加分,根据各学院实施  细则执行。以竞赛获奖证书为认定依据,已参赛未获证书的无效。同一作品参加多层次  竞赛活动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如认定省(部)级竞赛可申请加分,则省(部) 级竞赛加分总和不得高于学院本专项理论加分最高值的四分之一。

(八)其他项目,奖励加分范围:0-20 分。每年根据教育部精神以及学校推免工作 实际情况,明确其他项目列表,由各学院选择,根据各学院实施细则执行。各学院根据 学生发展实际,在学校规定的奖励加分范围内确定各专项的奖励加分上限分值,同一单 项指标不重复加分,各专项奖励加分上限分值总和为 100 分。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项 目不纳入加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