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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办法

供稿: 时间:2026-07-02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  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发展质量, 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等文件规定,制作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 开展“推优”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低年级团员青年的“推优”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 早培养。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具体指导,学院团委 (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

第二章  推荐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 18-28 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完成谈心谈话 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 1 年以上的团龄。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

第六条  “推优” 的具体条件是:

1.政治表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有坚定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端正的入党动 机。

2.品德修养。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锤炼高尚品格,尊敬师长, 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模范遵守团章团纪,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 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表现。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 原则上最近一学期所学课程中无不及格门次,个人综合成绩一般应在本专业排名前 50%。

4.素质锻炼。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 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 类活动,热心集体事务。

第三章  “推优”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举行 1 次,校团委每学期发布“推优”工作通知, 统一安排全校“推优”工作,并对学院的“推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科班级团支部“推优” 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总人数的 15%。研究生团 员的“推优”名额由学院团委(团总支)与各研究生党支部商榷,并报学院党委决定。

第九条  为加强校、院两级团学组织中学生骨干的培养与考察,在校、院两级团学 组织中开展“推优”工作,“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人数的 10%, 名额分配由校团委或团委(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工作由各团学组织临时团 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团支部根据学院团委(团总支)的安排,由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推 优”大会,本科生班级的辅导员、班导师应参加团支部“推优”大会。

第十一条  “推优”大会流程:

1.清点参会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2.推荐候选人。团支部委员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可 以结合各学院开展的团员教育评议、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团员评优机制,也可以通过 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不超过“推优”名额的 1.5 倍。

3.候选人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从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习表现、素质锻炼等方 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教育培养的体会认识。自我评述须实事求是, 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4.进行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5.投票推选。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 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要广泛征求辅 导员、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和同学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 面材料。

第十三条 “推优”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 有异议可向学院团委(团总支)反映。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北方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共青

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批表》并报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及时对本学院“推优”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汇总“推优”情况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五条  经基层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当在 1 个月内向所在团支部通报传达。对经党支部预审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院团委(团 总支)督促和指导团支部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推优”工作,严禁亲  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在校期间的“推优” 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团员的监督,支部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 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关 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办法》 (党发〔2015〕43 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