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考试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 促进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创建良好的学风、教风、考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考试,学生可以全面系统地复 习、巩固所学知识、评价学习效果;教师可以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 运用能力情况,同时考察教学效果,以便进一步改进教学。
第三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及教学单位成立本单位的考试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管理的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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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提前查询考试安排。因记错时间、地点贻误考试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考前 15 分钟,学生凭身份证、一卡通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并将考试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十八条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学 生交卷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除任课教师指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普通计算器等)以外, 严禁学生将书包、纸质材料以及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 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草稿纸由监考人员提供。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特殊情况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就座后 将指定的考试用具摆放在桌面上,桌内及座位周边不得有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试卷发放后,学生必须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 珠笔(蓝色或黑色)准确填写本人班级、学号、姓名,不得做其他标记,待考试开始的 信号发出后答题。答题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字迹笔(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字迹要清 楚、工整。学生不准互借考试用具(包括计算器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 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三十三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发生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中途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 意后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学生应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写好的试卷(答题卡)上 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防止他人抄袭。如被人抄袭形成试卷(答题卡)雷同,后果自 负。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学生须先将试卷(答题卡)等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示意, 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一旦离开不得返回,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把所发试卷(答题卡)及 草稿纸等分别反面向上放置在桌面上,坐好等候收卷。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 开考场。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材料带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 此规则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
第三十九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 主要手段。考风是校风、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的。
(七)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以 0 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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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